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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8-04-07 11:06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师大党发〔2004〕3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动我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为创建国内一流师范大学形成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对学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党政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订;

4.学校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向校党代表大会做的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

6.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的改革建设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专业设置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结合学校实际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对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天津师范大学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工会、共青团及群众组织的重要事宜;

14.工资改革、福利待遇、医疗改革、货币分房、职称晋升、岗位津贴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7.后勤工作中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确定;

18.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协议、重大合作交流事项;

19.校办产业的科研开发和产权变更事项;

20.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调整变更;

21.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2.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任免(聘任);

2.校、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审议推荐;

4.校办骨干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校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国内外投资项目;

3.国家、省市科研基地、中心等重要工程项目及加快学校发展的创建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天津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校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党校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及与会议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校长主持,党校办主任参加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依照《天津师范大学校务委员会条例》,应交校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校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常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随意缺席,因紧急事务不能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可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由书记办公会确定。常委扩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

(四)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党校办呈报书记、校长同意,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常委会必须增加议题时,由书记确定,校长办公会必须增加议题时,须经校长确定。

(五)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本单位的实际为基础,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它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或由主管同志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七)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常委会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校长办公会有争议事项,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做最后决定。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票决。

(八)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九)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会议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党委常委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校长办公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定本身有错误,应及时向书记、校长提出,由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再议。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校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学校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也要依据学校规定联系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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