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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08-04-07 11:07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师大党发〔2003〕15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处(部)、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自1999年制订《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细则)以来,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积极贯彻、狠抓落实,促进了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关于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要求,对《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党政齐抓共管,层层抓好落实。

附:《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2003年5月27日

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市纪委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市委教卫工委《教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 织 领 导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校纪委、监察室、党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层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三、基 本 原 则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相结合,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总结、一起考核。

四、责 任 范 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处级单位(含业务服务单位)党政正职,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纪委、监察室协助校党委、校行政,协调、监督、检查、落实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责 任 内 容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 基本责任

1.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市委、以及上级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规定。

2.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带头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所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督促责任部门提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经常督促检查责任对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每年与责任对象就其在遵守政治纪律、经济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至少谈一次话。对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行业风气建设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时,除应教育督促责任对象如实讲清情况,执行组织决定外,还应认真检查履行责任的问题。

4.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具体责任

1.党委书记、校长的责任

①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

②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③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日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开好每年一次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④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纪律法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参加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⑤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积极推进“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

2.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的责任

①协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工作中的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

②按规定与责任对象谈心和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监督和管理,参加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③检查分管部门、单位和责任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3.纪委书记的责任

①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负责校纪委委员、监察室的正职以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

②及时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根据党委的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和健全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

③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并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与措施。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④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抓好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

⑤监督检查校、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组织重要信访和案件的查处。

4.机关各部门、各处级单位(含业务服务单位)党政正职的责任

①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所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状况和行风建设状况负领导责任。

②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③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谈话。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问题主动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对部门发生的问题及不正之风,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积极配合校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

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⑤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学年末向党委、纪委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展建设规划、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⑦增强工作透明度,落实院务公开。对本单位教职工财务公开、分配制度公开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工作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机关各部门、各处级单位(含业务服务单位)党政副职的责任

①协助本部门、本单位的正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有关工作,负责分管干部和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并对分管部门或单位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

②结合所分管的工作,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③与责任对象谈心和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检查分管部门和责任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对机关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责任分工。

(一)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对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纪委、宣传部、组织部、党校)

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组织部、纪委)

3.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组织部、党校办、纪委)

4.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处、组织部、监察室)

(二)贯彻落实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工作

1.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等规定工作(纪委、组织部、监察室、)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住房改革中保持廉洁自律工作(后勤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室)

3.落实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规定工作(财务处、组织部、监察室)

4.落实禁止领导干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国际交流处、组织部、监察室)

5.落实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基建、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工作(基建处、后勤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

6.落实禁止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工作(党校办、财务处、监察室)

7.落实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工作(党校办、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

8.落实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庆典活动和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工作(党校办、监察室)

(三)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加强对二级学院及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财务处、审计处、房产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室)

2.规范计划外办班收费和管理(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

(四)校务公开工作和制度落实

1.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党校办、工会、纪委、监察室)

2.招生、考试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管理中心、教务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监察室)

3.对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基建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基建处、设备与房产管理处、后勤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

4.对学校维修工程招投标以及维修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后勤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室)

5.大宗物资和大金额设备采购的规范管理(房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

6.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师资调配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纪委、监察室)

7.货币分房工作(后勤办公室、工会、监察室)

8.校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校办产业处、监察室)

六、 责 任 实 施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

1.各级领导干部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逐级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形成积极支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

2.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根据中央、市委、教卫工委以及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明确职责,层层落实。领导干部要逐级向上级党政领导签订任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 责 任 考 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年度党风廉政工作的具体任务,实事求是地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每年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2.校级领导班子及各处级单位(含业务服务单位)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与年度考核一起进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向纪委递交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分管校领导。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干部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相结合,由组织部、人事处部门负责,纪委和监察室协助。考核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纪委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

八、 责 任 追 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即: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部门)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党委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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