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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
2019-09-06 15:39  

附件1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减轻生活负担,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制定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保障对象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处级或拥有高级职称的未满60周岁)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费额

1.本计划每份保障费55/年(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职工45/年)。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最高可参保3份。

3.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

第三条: 保障期限

1.本计划保障期分为1—3年,参保单位可自主选择保障期限。

2.本计划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

3.投保单位在保障期满30天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取消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第四条: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6种(类)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4白血病

   5良性脑肿瘤

   6严重Ⅲ度烧伤、烫伤

   7重要器官移植

   8冠状动脉搭桥术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主动脉手术

1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2脑中风后遗症

13重症肌无力

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保障责任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执行30天(含3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为准)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含9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为准)。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保障待遇;在减责期内被保障人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2.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职工,保障期满后再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力。

3.在减责期满后,被保障人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患病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二项互助金:

1每份医疗互助金1万元。

2因患有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100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3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除外责任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享受第五条中规定的互助金:

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职工或者参保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

2.被保障人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

3.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疾病的;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故意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5.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

6.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

7.被保障人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

8.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互助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到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办理申领手续,单位工会申领互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参保单位盖章的《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金给付申请审批表》;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由本社认定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本社认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其他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90天内向本社提出申请。本社收到申请后,在45天内经核查无误后给予互助金。

2.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在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以上16种(类)重大疾病后,超过本期计划保障一年未申请互助金,本社不再受理被保障人提出的互助金申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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