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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通〔2016〕25号 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9-09-06 15:41  

津工通〔201625

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津工集团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和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总工会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现就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职工互助保障是工运事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具有群众性、互助性、系统性的特点和收费低、赔付及时、手续简便、非赢利性等优势,对缓解职工生活压力,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是党政所盼、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的民心工程,各级工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增强职工福祉,使广大职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丰富内容,进一步提升职工互助保障水平

目前,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已经开展了《女职工安康保障计划》、《持卡会员专享重大疾病保障和非工伤意外死亡及保障计划》,这两项保障计划对缓解出现意外的女职工和持卡会员职工经济压力,减轻其生活负担,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深受职工和基层企业的欢迎。但上述两项保障计划在保障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既不能满足职工获得更高保障的需求,也不能满足基层工会想多开辟一些有效途径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迫切愿望。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满足职工和基层的意愿和需求,在学习借鉴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北京、上海等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经反复论证,按市场运作方式推出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丰富我市在职职工保障内容,提升互助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互助保障所特有的“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助我”的互助互济功能。

三、积极作为,因地制宜地推动互助保障工作的落实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坚持职工需求导向,切实加强对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推动落实。要做好宣传和正面引导,用鲜活的典型和事例宣传互助保障“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助我”的功能。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相结合,与推动“三服务一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工作相结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可行的参保方案,建立起具有行业特色的普惠化服务职工新模式,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所需资金有以下五种出资方式:一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统一为职工全额交纳互助保障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为职工全额交纳互助保障费,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件规定,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三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出资一部分交纳互助保障费。四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个人各出资一部分交纳互助保障费。五是由职工个人出资交纳互助保障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各单位工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自主选择互助保障费筹集方式,由单位工会统一到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办理相关手续。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3

联系电话:23393955

附件:1.《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

2.《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天津市总工会

                              2016520

附件一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减轻生活负担,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制定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保障对象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处级或拥有高级职称的未满60周岁)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费额

1.本计划每份保障费55/年(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职工45/年)。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最高可参保3份。

3.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

第三条: 保障期限

1.本计划保障期分为13年,参保单位可自主选择保障期限。

2.本计划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

3.投保单位在保障期满30天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取消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第四条:本计划所指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6种(类)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4白血病

   5良性脑肿瘤

   6严重Ⅲ度烧伤、烫伤

   7重要器官移植

   8冠状动脉搭桥术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主动脉手术

1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2脑中风后遗症

13重症肌无力

1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保障责任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执行30天(含3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为准)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含90天,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其他疾病以入院治疗日为准)。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享受保障待遇;在减责期内被保障人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2.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职工,保障期满后再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力。

3.在减责期满后,被保障人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患病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二项互助金:

1每份医疗互助金1万元。

2因患有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100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3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除外责任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享受第五条中规定的互助金:

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职工或者参保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

2.被保障人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中同类重大疾病的;

3.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疾病的;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故意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5.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

6.医院误诊或医疗事故的;

7.被保障人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

8.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互助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到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办理申领手续,单位工会申领互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参保单位盖章的《重大疾病及住院互助金给付申请审批表》;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由本社认定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本社认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其他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上述16种(类)重大疾病的90天内向本社提出申请。本社收到申请后,在45天内经核查无误后给予互助金。

2.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在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以上16种(类)重大疾病后,超过本期计划保障一年未申请互助金,本社不再受理被保障人提出的互助金申领申请。

                 

附件二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特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第三条  缴费标准

每份25/年(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职工20/年),每人最高可参保4份。

第四条  出险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职工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人身保障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职工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②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③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首次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2.职工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职工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职工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

第五条  免责范围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职工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由于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

.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自然灾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5.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必须在3日内通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以便核对。

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申领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险调查报告书;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诊断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

6.保险合作社认为的其他必须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待遇标准

互助金标准(元)

缴费金额

25

伤残互助金(最高)

12000

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最长180

20

住院补助互助金(每日)最长180

15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15000

最高互助金额

21300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职工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职工或直系亲属应在一年内向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不再受理职工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职工交纳的保障费是用于对职工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本计划“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职工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天津市总工会                   2016 年5 月20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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