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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2019-11-05 09:07  

        (2019523日第六届教职工代会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条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章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范围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本校发展、改革、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生产、基建、生活服务及其它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三)有关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有关教职工关心的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五)其它方面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二)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五)纯属学术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三条  提案的提出

(一)撰写教代会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分别陈述事由、阐明观点、提出对策。

(二)教代会提案应当由教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教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

(三)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代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内交提案委员会,逾期不列为大会提案。

(四)提案用纸由大会统一印发,需用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代表提案表”一式两份。代表对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应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建议。

(五)非正式代表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大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条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一)提案委员会应在会议前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交审查报告。

(二)正式代表在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确立提案。

第五条  提案的办理

经确立的各件提案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送交学校有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确定时限,落实到人。

(一)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要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办理提案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的措施、完成时间、实施步骤,书面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交提案委员会立卷归档。与此同时,校工会要将此案印发给提出该提案的代表团及代表。

(二)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者学校工会跟踪督促各件提案的办理落实,向提案人反馈结果,交其签署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会议报告。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对一些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但目前学校无条件或无能力解决的提案或没有立案的建议,要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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