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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章程
2019-11-05 09:10  

2019523日第六届教职工代会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九条关于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的规定,设立提案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的一个常设机构,委员会贯彻教代会决议,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设委员9人。委员可以是教代会代表,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非教代会代表参加。委员会委员人选,在征询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处理好代表提出的每项提案。要制定提案工作办法,并依照执行。

第五条  职责

一、审查提案

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集中登记编号、分类整理,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逐件提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提交报告。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提案的落实情况。

对已经转送的提案,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把提案的处理情况向代表团通报。

三、参与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四、提案办理结束,将提案处理落实情况一并立卷归档。

五、向下次代表大会或执委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委员会反映群众关心的问题,并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发表意见。

二、在承担委员会分配的任务范围内,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给予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据提案工作办法办事。对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如实反映。

四、接受教代会和群众的监督。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承担工作者,委员会可向执委会建议进行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根据情况进行安排。

第八条  本章程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第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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