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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8-04-07 11:05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

师大党字(2001)5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及中共天津市委教卫工委《关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方针,按照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干部管理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规范、约束及保护功能。提高管理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为防止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要求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保障。

二、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组织领导

1、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级抓一级的要求,校党委负责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科级及以下干部的管理监督。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校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审计处、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

2、组织部作为党委主管干部的职能部门,承担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体管理监督的工作。以监督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表现为主要内容,不断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事前防范,实施组织调整。重点是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对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党的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认真查处领导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重点是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

审计处作为学校经济监督部门,承担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工作。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依法实施审计;对其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规范管理、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工作发挥职能作用。

校、院(系)工会、教代会,对学校和院(系)的工作负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要按照规定认真行使对校、院(系)重大决策审议和通过的权力,对校、院(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评议的权力。通过行使民主权力,加强对校、院(系)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和工会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每学期要召开两次联席工作会议,互通情况,针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

建立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监督、民主监督、自我监督、党政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四个环节。组织监督:主要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考察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法规教育监督、在职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民主监督:主要包括工会教代会民主监督、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民主党派群众监督、校报宣传舆论监督等。自我监督: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对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自查等。党政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通过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结合、自律与他律结合、日常管理监督与专项考核监督结合,形成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1、政治监督。主要考察领导干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实践;对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处理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的情况。

2、权力监督。主要考察领导干部是否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在工作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掌好权、用好权,廉洁从政、不以权谋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决策时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善于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决策后按集体决策办事。

3、作风监督。主要考察领导干部能否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观点,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对后备干部的管理监督

对校党委确定的校、处级后备干部的管理监督主要通过建立定期考核及日常跟踪考察制度来完成。组织部要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年终考核对后备干部进行专项考核;结合日常工作对后备干部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党校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中央重要决策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参加急、难、险、重工作,处理突发事件的表现情况以及廉政情况等进行随时考察。在考核考察中要加大群众参与的力度,广泛听取各方面干部、群众的意见,实现考察、监督工作的全面、客观、真实。

(二)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管理监督

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管理监督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领导干部素质,防止以权谋私,促进廉政勤政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下列措施来完成:

1、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要在巩固“三讲”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经常化、制度化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牢固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实施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起对所分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责任,做到使用与监督、用人与教育同步进行,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造成严重问题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强化党政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依照民主决策程序,遵守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班子内部党政领导干部要相互监督,防止犯错误。

4、严格党内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民主生活会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记录要纳入干部廉政档案。

5、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工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每学期要分别召开院(系)中层干部座谈会、党员座谈会、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教代会代表座谈会、知识分子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督促改进;完善和落实工会教代会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行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重大改革事项、敏感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工作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经各方面群众讨论,加强决策民主。

6、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手段,加强财经纪律监督。对财务、物资、基建、后勤、校办产业等具有经济责任的管理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在职经济责任审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严肃经济纪律,规范领导干部行为。

执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组织部要在各院(系)党政一把手和具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前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从事经济工作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未经审计,不予办理任免、调整手续。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干部,由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拓宽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届中、年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都要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述职,汇报完成任期目标及岗位职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行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向教代会汇报一次工作,接受教代会的审议。组织部要把民主测评的考察情况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建立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包括对班子成员工作圈、社交圈和生活圈情况的了解,向党委写出报告。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时间以外的重要活动情况。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

8、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承接、转递、回复和戒勉谈话制度。组织部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或在干部考察中发现对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反映,要及时转请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纪委(监察室)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重要情况也要及时与组织部通报。对反映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由组织部责成干部本人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文字说明;对群众意见较大、信访件较多、尚构不成违纪案件的问题,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要及时弄清事实并对干部进行戒勉谈话,提醒或警示其应注意和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比较严重的由校党委领导同志找其谈话,限期整改。

9、认真查处党政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确有严重问题、构成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纪委(监察室)要要根据错误性质和事实,依据党纪条规和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要扩大党员、群众对干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无论是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还是确定后备干部都要通过民主推荐,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加强对干部考察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实行任前公示制,组织部、纪委(监察室)要向群众公布投诉电话,指派专人接待受理党员、群众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凡问题具体、线索清楚的都要认真调查,核实无误再决定是否任用,防止用人上的失误和不正之风。

2、建立新上岗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部要根据干部考察情况和岗位任职要求与其进行任职谈话;纪委(监察室)要根据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纪党规与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提出要求,并填写《廉政教育谈话记录表》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3、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部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建立完善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决策责任制,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对处级干部任免,一定要坚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廉政把关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之前要向纪委(监察室)了解其廉政方面的表现,群众的反映情况。

纪委(监察室)要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受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坚决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以权谋私、跑官要官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八、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九、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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