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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9-11-05 09:03  

2019523日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和天津市教育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五年,期满应当换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校党组织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授权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中的教师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其职责是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推荐产生。各委员会选举正副主任主持工作,根据大会的决议,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工作条例,积极开展活动。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教代会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根据相关规定,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教职工总数8%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基层党委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既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教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教代会代表的调整、替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四)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五)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本校领导和校内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保护,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是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党委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校行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对待,由教代会执委会责成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学校工会召集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有1/3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党委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建立分团,民主选举团长。团长负责召开代表团会议和组织代表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支持教代会代表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将其主要业绩作为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建立健全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二级学院教代会开展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第六届第四次教代会审议修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的修改补充权属教代会,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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