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追究办法(试行)
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追究办法(试行)
师大党字(2001)3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天津市委、市教卫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实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及年度工作部署的具体任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经常性考核与专门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考核标准,根据我校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考核内容
第六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定期研究,经常检查,狠抓落实。
第七条:积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定;对分管范围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九条: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亲属的管理,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探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行为的有效途径;狠抓廉洁从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坚决抵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积极推行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定性考核,采取民主评议、主管领导考评的方式。标准划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档次。
四、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根据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考核;纪委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进行专门性考核。
第十三条:经常性考核以干部自查为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年终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总结述职的同时,要认真检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管领导要综合其所在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联系实际对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专门性考核以组织考查为主。由纪委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任免、人事变动、核实群众信访等工作的需要,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考评的基础上,听取教代会、民主党派、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代表的意见,综合领导班子成员总体评议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对存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违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行为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干部群众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议确定为基本满意的干部,要实行帮助谈话。由主管领导帮助其认识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对经干部群众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议确定为不满意的干部,要实行告诫。由主管领导提醒或警示其应注意和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错误,限期整改,干部本人要结合群众意见写出深刻检查。如经考核仍为不满意,应考虑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十九条:对经核查确有违纪行为的干部,要根据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的干部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干部,除对干部本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追究其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我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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