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帮困救助金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日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四条和《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第三章第二条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建立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帮困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救助金的目的是建立我校教职工互助互济帮困救难长效机制,协助学校解决教职工患重病,因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产生的自负费用负担过重所造成的特殊困难的救助问题。
第三条 救助金由学校下拨资金、全校教职工自愿交纳救助金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捐款构成。
第四条 救助金的管理:
1.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工会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委员15名,由交纳帮困救助金金额排前六名的分会主席、交纳救助金人数占分会人数比例排前六名的分会主席以及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校医保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管理救助金的收支与使用。
2.救助金在校工会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3.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救助金参加范围和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职在岗教职工
1.从本救助金建立之日起连续交纳救助金的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2.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人员,从到本校当年即自愿交纳救助金并连续交纳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3.在职在岗教职工中途申请参加救助金,需填写《交纳帮困救助金申请表》,经分会审核同意后参加。申请人必须补交从救助金建立之日起(2005年后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从到本校当年算起)到申请之日以来的救助金,且补交年限内不得申请救助(即:补交N年,则在N年后,方有资格申请救助金补助)。因患特种重病(医疗保险规定的类型)中途不得申请参加救助活动。
(二)退休教职工
1.从2005年建立救助金以来连续交纳救助金并且退休后继续交纳救助金,期间没有间断的本校退休教职工。
2.自调入本校后就连续交纳并且退休后继续交纳救助金,期间没有间断的本校退休教职工。
3.退休教职工不得中途申请补交救助金。
第六条 救助金救助标准:
1.参加救助金活动的教职工,患特种重病(医疗保险规定的类型),因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产生的自负费用一年内超过2万元的可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金用于同一在职在岗教职工一年内的各次帮困救助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在职在岗教职工多年累计救助达到8万元后,救助金的帮困责任终止。
3.教职工在职期间(自救助金建立以来或调入本校后算起)连续交纳救助金,退休后继续交纳(从未间断),且从未享受过救助的退休教职工可以而且仅能享受一次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由意外伤害(自残除外)造成特殊困难的在职在岗教职工,由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帮困救助金:
1.自行住进高干病房或非医保医院,产生的自负高额费用。
2.自行购买滋补、保健或营养性药物的费用。
3.不属医保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
4.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第八条 救助的申请程序
1.帮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申请救助通知。
2.教职工本人(或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填写申请表并附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经基层工会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向校工会帮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校工会帮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救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此办法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
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6
年1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