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8〕9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9月13日第27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8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
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解决在职教职工因突患重大疾病导致自负医疗费支出过大带来家庭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学校对特困在职教职工的关怀,按照以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以精准帮扶为原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救助实施办法:
1.救助范围: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
2.救助资金:由学校机动费列支。
3.救助条件:在职教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伍万元整(含五万元)。
注:住院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指因重大疾病在天津市医保定点医院、天津市社保认定的异地自主择医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扣除社保报销与我校二次报销之后的余额。
4.救助金标准: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的40%,年度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上限为人民币肆万元整,对同一人在多个年度给予在职教职工生活困难救助上限为人民币捌万元整。
5.申报审批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基层分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表》。
(2)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分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由基层分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校工会。
(3)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总额等进行审核。
(4)校工会集体生活福利委员会依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数据,认真审核基层分会提交的《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表》等材料,确定拟救助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及救助金额,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本办法由人事处、校工会、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表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