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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帮困救助金实施细则(2015年10月15日修订稿)
2019-11-12 11:31  

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帮困救助金实施细则

( 2015 年10 月15 修订稿)

第一条 建立帮困救助金是教职工互助互济的有效方式,交纳救助金是乐善好施的善举,应该大力提倡。

第二条 校工会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帮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1.提出对救助金规范文件的修改意见,受校工会委托修改相关文件。

2.批准或不批准教职工的救助申请。

3.讨论决定由意外伤害造成的特殊困难的救助数额。

4.每年向基层工会主席通报上一年度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并请基层工会主席传达给本单位交纳救助金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救助金除学校下拨启动金以外,参加帮困救助金的教职工每年一次自愿交纳救助金60元。

第四条 退休教职工交纳救助金,由管理该退休教职工的单位基层工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 救助金的救助比例

      1.因患重病治疗,在医保报销后所发生的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以千元为单位启动救助。

      2.救助比例:2000025000元(含25000元)一次性救助1000元;2500130000元(含30000元)一次性救助2000元;3000140000元(含40000元)救助比例20%30% 4000150000元(含50000元)救助比例30%40%5000160000元(含60000元及其以上)救助比例40%50%(自负费用在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每增加千元,救助比例即增加一个百分点,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最高为50%)。

 3.同一名在职在岗教职工一年内救助金数额超过3万元,超过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兑现。(对同一人的救助,救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六条 救助金在本年度透支,在下一年度启动救助,连续两年透支且无新资金注入,救助金活动暂停,待有新资金注入后再启动救助。

                       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 年10 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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