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帮困救助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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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
月15
日
修订稿)
第一条 建立帮困救助金是教职工互助互济的有效方式,交纳救助金是乐善好施的善举,应该大力提倡。
第二条 校工会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帮困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1.提出对救助金规范文件的修改意见,受校工会委托修改相关文件。
2.批准或不批准教职工的救助申请。
3.讨论决定由意外伤害造成的特殊困难的救助数额。
4.每年向基层工会主席通报上一年度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并请基层工会主席传达给本单位交纳救助金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救助金除学校下拨启动金以外,参加帮困救助金的教职工每年一次自愿交纳救助金60元。
第四条 退休教职工交纳救助金,由管理该退休教职工的单位基层工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 救助金的救助比例
1.因患重病治疗,在医保报销后所发生的自负费用在2万元以上,以千元为单位启动救助。
2.救助比例:20000—25000元(含25000元)一次性救助1000元;25001—30000元(含30000元)一次性救助2000元;30001—40000元(含40000元)救助比例20%—30%; 40001—50000元(含50000元)救助比例30%—40%;50001—60000元(含60000元及其以上)救助比例40%—50%(自负费用在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每增加千元,救助比例即增加一个百分点,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最高为50%)。
3.同一名在职在岗教职工一年内救助金数额超过3万元,超过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兑现。(对同一人的救助,救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六条 救助金在本年度透支,在下一年度启动救助,连续两年透支且无新资金注入,救助金活动暂停,待有新资金注入后再启动救助。
天津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
年10
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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