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程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的贯彻落实。按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教育引导教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在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作出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工作应定期向教职工公布,随时接受教职工监督。
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保险待遇、业务培训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4、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评议意见,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法律法规、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教代会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既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5、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1、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3、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学校建设,有主人翁责任感。
4、遵纪守法,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3、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
5、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树立大局意识,尊重、支持校长和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4、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做好教代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模范履行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是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的学校原领导干部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党委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常任主席团,任期四年。常任主席团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大会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情况,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常委会提议,报请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常委会提议,报请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校行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对待,由教代会常委会责成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由学校工会召集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3、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党委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合并成立联合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正、副团长负责召开代表团会议和组织代表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由教代会常任主席团推荐产生。各委员会选举正副主任主持工作,根据大会的决议,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工作条例,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支持教代会代表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并提供便利,并将其主要业绩作为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建立健全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积极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协助教代会常委会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报请党委批准,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6、负责具体实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本市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培训方法主要包括工作研讨、经验交流、外出学访、专题讲座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根据学校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经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定通过后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的修改补充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教代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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